一、工作保障:
(一)禁止對揭弊者採行不利措施。
(二)受有不利措施之揭弊者得主張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工資補償金等。
(三)禁止揭弊條款無效。
(四)經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得申請再任公職。
(五)程序保障。
(六)揭弊抗辯優先調查: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舉證責任倒置,只要揭弊者證明了先有行為(揭發弊案、配合弊案調查或擔任證人、拒絕參與弊案、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之後才遭受了不利措施(解職(約)、降調、懲處等、扣薪、罰款或減少獎金等、剝奪特殊權利、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不利變更、非依法令揭露揭弊者身分),就推定揭弊者遭受報復行為。
二、人身保護: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得依證人保護法施以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三、身分保密:
(一)受理揭弊機關及其人員,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
(二)揭弊者身分保密措施(得請求使用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筆錄或文書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得要求蒙面、變聲或其他隔離方式進行詢問或對質)。
四、守護公益,安心揭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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