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泛公部門為適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構)。
(二)國營事業。
(三)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二、政府機關(構):
(一)中央與各級 地方政府機關。
(二)行政法人。
(三)公立學校。
(四)公營事業。
(五)公立醫療院所。
(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三、國營事業(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
四、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一)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
(二)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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