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的目標對象為公部門及其相關機構』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泛公部門為適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構)。

(二)國營事業。

(三)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二、政府機關(構):

(一)中央與各級 地方政府機關。

(二)行政法人。

(三)公立學校。

(四)公營事業。

(五)公立醫療院所。

(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三、國營事業(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

四、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一)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

(二)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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