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可否請較一下:
都更條例第 44 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倘若40%的住戶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重建 而40%同意以權利變換方式重建 即4/5同意重建 如此一來是否適用都更$44?
站長回覆:
不行,一定要有80%以上透過協議合建,剩下不到20%的人,才可以採權利變換,才適用44條。另外在第43條,已明確表示,都巿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僅於但書中才提及,如果有100%所有權人同意,才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後在第44條,才開放部分協議、部分權變的實施選項。
但關鍵不是實施方法的差異,而是地主可分配的總價值,中間會牽涉到龐大的稅賦,如果地主真正搞懂,是不會想參與協議合建的,更不會想要成為都更程序中,只能協議合建的那一戶,因為有太多草率簽署合建契約的地主,相關稅賦差異,就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萬一不小心有人說溜嘴,還有可能成為稅捐稽徵法中逃漏稅的對象。
都市更新相關規範,首重法規、其次程序、之後正當性、合理性,之後才會有機會談論是否為「最有效使用」...,開發之前,請別被灌迷湯,利益薰心、使用詐術,最終都要自討苦吃,地主如此,建商亦然。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都市更新條例
第43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第44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前項參與權利變換者,實施者應保障其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部分協議、部分權變 一定要有80%先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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