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失控的行政權 需要法官的勇氣與全民監督
【記者 黃稚丞/台北報導】憲政體制下,當行政權凌駕於其他權力之上,民主還剩下多少保障?8月3日下午4時《WPN全民公審》節目《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所兼任副教授、第五屆監察委員仉桂美指出,太極門案相關年度稅單已經撤銷,唯獨81年度未被撤銷,在憲政民主體系裡,是非常不可接受!監察院曾經糾正法務部,卻未見懲處,「我們的政府體系出了嚴重的問題,我們需要監督的力量。」她認為源頭的矯正比什麼都重要,而源頭的矯正在於全民監督的力量。仉桂美還提醒國人,為什麼每年不斷的溢課?超徵到5千多億,如果有一天超徵到一兆,國人還是默默接受嗎?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提到,設立行政法院系統審查行政機關跟人民間的爭訟,是希望有一個超然獨立的裁決。但是法官卻將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奉為圭臬、照單全收,球員兼裁判致使人民敗訴的比例極高!袁從楨質疑稅捐主管機關的解釋函令高達近萬則,都合法、正確嗎?大法官曾對稅務函令做出解釋,指出有高比例是違憲。稅捐機關目空一切,法院的判決不當回事,大法官會議也動不了他。如同太極門案被判無罪,有關被告也獲得冤獄賠償,稅捐機關的稅卻是照徵!袁從楨呼籲,法官要有勇氣拒絕不合法、不合理、實質不正義的條文函釋。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也提出呼應,對於國稅局不當的函釋,或是國稅局自己的行政判斷,法官都可以拒絕適用。太極門案中行政法院的法官對於同樣屬於贈與性質的判決,卻出現81年的恣意判斷,相同的事物要相同的對待,在憲法層次是平等原則,在行政法層次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該案80年到85年都是同一個事物,沒有受到相同的對待,違反的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黃帝穎強調,行政機關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就算法定救濟期間過了,對於違法的處分都可以自行撤銷。這是回歸到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本質,國家不能將錯就錯。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表示,當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行政,要透過司法救濟,需要法官具客觀中立角度審判,法官執行職務時更要有迴避原則,有程序正義才有實質正義。他以太極門案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原由黃姓女法官承審該案,在經過四次開庭、完成準備程序並準備結案,卻突然被調任最高行政法院。繼任的法官未重啟準備程序,逕行進入言詞辯論並做出對81年度稅單不一致判決的分裂裁判。待案件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竟再由原承審黃姓女法官審理,甚至未給太極門有閱卷、反駁的機會,直接判輸。黃姓女法官先前已參與案件實質審查,卻未依規定自行迴避,影響審級利益保障,亦違反法官迴避制度的精神。林燦都表示,當司法沒辦法獲得救濟,這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是一個專制的國家。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曾建元提到,在太極門案件中看到的是不同年度同一事實、同一法理,卻出現不同的判決,甚至連司法院也放任這種情況發生!這是非常明顯的法院判決上錯誤,導致人民的財產被沒收,是國家在人權保障中非常重大的污點!
蘇榕芝律師以兩公約檢視太極門稅務案件指出,國稅局沒有自行依職權調查所得的性質及金額,僅以不實起訴書做出課稅處分,自始就是一個錯誤違法的稅單。而檢察官起訴太極門詐欺,卻又將同一筆所得移送國稅局課稅。同一筆金額,一方面認為是詐欺非法所得應予沒收,一方面卻又認定是補習班學費,移送國稅局要求課稅。兩者的性質實質上是相互矛盾,根本無法並存。針對如此違法的行政處分,政府並沒有提供有效的救濟管道,導致太極門救濟之途層層受阻,顯然違反兩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如果沒有司法以及行政機關的遵循及落實,很顯然兩公約只是空中樓閣。」
上市公司法務部專利主任工程師徐小涵指出,即使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已經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依法免稅,而且所有遭違法羈押的無辜被告均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行政權的高牆依然我行我素,長期追殺一個沒有政治色彩、弘揚愛與和平及良心文化的氣功武術修行團體。她說:「太極門假案將近29年沒有辦法獲得真正平反,從來不是因為事實的複雜,而是因為行政權跟司法權內控出了問題,五權相互制衡早就在行政權的高牆下系統性的崩潰,這難道不是從太極門假案看到全民憲政末日的真相嗎?」徐小涵呼籲政府應立即平反太極門案件,撤銷違法稅單,歸還太極門人苗栗修行預定地,帶領國人走出「憲政末日」。
主持人Winnie提到,太極門案揭露了政府五權分立的集體失靈,司法與行政的崩壞!今天雖然生活在名為民主的制度裡,但是當行政機關不斷擴權,干預立法、解釋法律,甚至操控司法;當行政法院一再做出偏袒政府、壓抑人民的判決,這樣的制度還稱得上真正的權力分立嗎?太極門人權案件,幾經專家學者們揭露,讓臺灣法稅體制的許多弊端現形,已經成為臺灣能否真正落實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的試金石。
圖:《WPN全民公審》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