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基準日持有房屋者,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警訊時報特派記者張鎰三 嘉義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屋主雖然持有房屋不足1年,仍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舉例來說,如果房屋在115年2月28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或未保存登記房屋,在115年2月28日尚未完成契稅申報及繳納,115年期的房屋稅還是會以原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反之,如果於115年2月28日當天買賣登記取得該房屋,則115年期房屋稅,就會以新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

   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分機102~109。及民雄分局05-2260505 分機211至213、215至218、2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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