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注意是否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

  (桃園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除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下,或當年度結餘款超過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外,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該結餘款始得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轄內機關團體111年度結算申報案,當年度結餘款為八十萬元,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且該結餘款亦未編列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故該分局依法補徵稅額。

  該分局提醒,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機關團體申報相關問題,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桃園分局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511 轉102)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