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113年會員大會皆未能成會遭會員要求解散工會,本府促請工會依限開會

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長勤工會)113年召開2次定期大會及2次臨時會員大會,皆因遠低於法定人數而流會,然會員大會係工會最高權力機關,未能召開將無法議決工會法第2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重要事項, 自無可能繼續正常運作,本府已於114年2月3日發文限長勤工會於今年(114年)3月底前完成113年會員大會,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將依工會法向法院聲請解散。


依工會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及長勤工會章程第26條第1項規定,每年應召開1次定期會員大會,以實現「勞工全體意志」,亦確保工會運作之合法性及正當性,故本府呼籲長勤工會應整合會員意見並完成會員大會召開,以顯工會對於會員權益保障,真實強化工會作為勞工權益守護者的角色。


本府為協助長勤工會召開會員大會,113年邀集長勤工會幹部進行2次輔導會議及促成1次工會與會員之協商會議,並因現行法令有不足之處函請勞動部修訂法令,以利工會運作符合法令規定,本府將持續輔導及監督,確保工會作為勞工團體之法定地位與組織功能及工會會員能以合法且正當之形式行使團結權。


本案新聞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關係科董純惠科長

聯絡電話:03-3322101*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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