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未繳納使用牌照稅 小心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將受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貼心提醒,車主如欲使用車輛,請確認有無逾期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如有未繳納者,應先繳清再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避免經查獲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納保官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納保官進一步指出,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如未於限期內繳納,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若車輛又使用公共道路(含路邊停車)被查獲者,除須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裁處違章罰鍰。為守護車主自身權益,請先繳清稅款再使用車輛,避免經查獲受罰,讓荷包大失血。

 

資 料 詳 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主任納保官  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108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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